回交友首頁
尋找: 進階搜尋
我的個人檔案  
個人檔案
加入好友名單 列為黑名單 加入推薦名單 轉寄好友 檢舉申訴
VIP手機認證 「因為愛」就能慫恿犯罪,無惡不作? 檔案狀態
交友編號: M0454102
更新日期: 2010/02/09 02:23
點閱指數: 42090
人氣指數: -6
友誼指數: 42
回覆指數 70%

留言板 禮物櫃 傳訊給我 心情日記
暱  稱 粗淺的法律常識
性  別 男性
年  齡 54歲
居住地區 台北市
星  座 巨蟹座
血  型 A
婚  姻 離婚
身  高 177 公分(cm)
體  重 83 公斤(kg)
外  型 福態豐滿
愛情DNA 浪漫型
速配程度 立即速配
學  歷 大學/大專 職  業 藝術
抽  菸 經常要抽 喝  酒 從來不喝
信  仰
個  性 友善隨和 、 多愁善感 、 正直坦白
語  言 國語、 台語、 英語
尋找對象 男女不拘 年齡要求 不拘
婚姻要求 不拘 信仰要求 不拘
身高要求 不拘 體重要求 不拘
學歷要求 不拘
外型要求 不拘
交往關係 不拘
推薦我的人 我推薦的人
目前尚無資料!
興  趣 閱讀寫作 、 電腦網路 、 美食烹調 寵  物
電  影 劇情片 旅  遊 港澳大陸
音  樂 食  物 中式料理 、 西式料理 、 速食快餐
地  點 自己家裡 、 圖書館/書店 、 博物館
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
高中高職 大專院校
一位交往過的女友
和一群素不相識的女性
浩浩蕩蕩指摘我是「騙財騙色,網路淫蟲」.

溢美處不敢悉領,就小小的謙辭一下吧.

有關騙色:

男歡女愛,皆誠心相待.
有緣共渡,乃百年福果.
不合而致分手後,單身男女,就沒有劈腿問題了.
若女士自覺「我心永不打烊,另覓他緣就是劈腿.」
終年日夜糾纏騷擾,只有坐實「強迫溫柔恐怖主義」的駭人處.
更勿論臨別索財,只讓美麗的回憶變成不堪之至.

有關騙財:

交往過程,雖頗有揮霍.
較之棄在垃圾筒裡的那些慈善捐款收據,
實不足論.從無指責女人騙財之意,切勿自責.

噢!
或許是說我騙女人財?

這就是天大的冤枉謬讚了.
我每一年,總有數次,捐一點點(幾千到幾萬不等)薄款,分享福氣予苦命之人.
從被禁治產產的結拘熟女處騙財,實難中之難,我懶人不為也.


如果我聽到說,
許純美哭訴金城武騙她色.
如果我聽到說,
臧家宜指控郭台銘騙她財.

我會思索世事之奇,之妙.

素不相識,毫不知情即喊打喊殺,亂棍加刑.
恐有傷平日論情說道之智慧形象,未洩內心深處的仇恨,卻已先傷己.

女人的一切恐怖犯罪,最後只要冠上「因為愛」的帽子,總能贏得同情.
但法律不分性別貧富貴賤,
「淫蟲」一詞不雅.法院傳票應能讓人冷靜一二.


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:

刑法第三一○條的構成要件註1:

刑法第三一○條規定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(第一項)。█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(第二項)。


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 “匿名”就享有言論免責權。
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,均在法律限制之下。
而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為告訴乃論,至於追不追究,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,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(名譽),因此被害人(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)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 請求損害賠償。





圖三不是我兒子.
就是我.......20多年前(男人的舊照至少沒化妝).
女人責怪男人見面前熱切邀約,之後不肯白頭偕老,簡直是「網路淫蟲,騙財騙色.」
卻忘了自己當時在交友網上,
★用的是20多年前的紗龍照.

「騙很大!」----哭喊一千次,眾人都信了.

★究竟誰傻誰騙?

網路交友,大家只是追尋那「百分之一」的可能希望.
十年失敗3次,還算是小心謹慎男吧.

所有的失敗者,都是百中之選.
足堪告慰了,何必把結尾弄得猥瑣不堪?



獨居男人出國搭機前,想到為防萬一,寫個字條放案頭(交待法定繼承人---兒子),給親近的女性友人一點保障.(不是每個男人都會這樣做的)
字條姑且算是「意願書」,或「遺囑」罷.
出國回來就扔了.

就算是法院公証過的遺囑,
█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,均不得撤銷,除非:
█立遺囑人撤銷或改變.
立意願人當然可隨時,因為發現女人心術不正,貪婪,或不須任何理由,撤銷或改變.
這是最粗淺的法律常識.

就像:
男人對女人說:我喜歡妳的善良.
可是後來(有理由或沒理由)不喜歡了.

女人能強索,要求男人履行「喜歡」的「義務」嗎?

  想認識他嗎?請加入交友  
  心情日記  
Top

雅虎資訊 版權所有 © 2010 Yahoo!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