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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友編號: |
M04541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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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 |
2010/02/09 02:2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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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閱指數: |
4209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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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氣指數: |
-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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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誼指數: |
4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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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覆指數: |
7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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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暱 稱 |
粗淺的法律常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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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性 別 |
男性 |
| 年 齡 |
54歲 |
| 居住地區 |
台北市 |
| 星 座 |
巨蟹座 |
| 血 型 |
A |
| 婚 姻 |
離婚 |
| 身 高 |
177 公分(cm) |
| 體 重 |
83 公斤(kg) |
| 外 型 |
福態豐滿 |
| 愛情DNA |
浪漫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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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速配程度 |
立即速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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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學 歷 |
大學/大專 |
職 業 |
藝術 |
| 抽 菸 |
經常要抽 |
喝 酒 |
從來不喝 |
| 信 仰 |
無 |
| 個 性 |
友善隨和 、
多愁善感 、
正直坦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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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語 言 |
國語、
台語、
英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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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尋找對象 |
男女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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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齡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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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婚姻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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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仰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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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身高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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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重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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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學歷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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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外型要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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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交往關係 |
不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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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興 趣 |
閱讀寫作 、
電腦網路 、
美食烹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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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 物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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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電 影 |
劇情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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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 遊 |
港澳大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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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音 樂 |
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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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 物 |
中式料理 、
西式料理 、
速食快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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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地 點 |
自己家裡 、
圖書館/書店 、
博物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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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交往過的女友
和一群素不相識的女性
浩浩蕩蕩指摘我是「騙財騙色,網路淫蟲」.
溢美處不敢悉領,就小小的謙辭一下吧.
有關騙色:
男歡女愛,皆誠心相待.
有緣共渡,乃百年福果.
不合而致分手後,單身男女,就沒有劈腿問題了.
若女士自覺「我心永不打烊,另覓他緣就是劈腿.」
終年日夜糾纏騷擾,只有坐實「強迫溫柔恐怖主義」的駭人處.
更勿論臨別索財,只讓美麗的回憶變成不堪之至.
有關騙財:
交往過程,雖頗有揮霍.
較之棄在垃圾筒裡的那些慈善捐款收據,
實不足論.從無指責女人騙財之意,切勿自責.
噢!
或許是說我騙女人財?
這就是天大的冤枉謬讚了.
我每一年,總有數次,捐一點點(幾千到幾萬不等)薄款,分享福氣予苦命之人.
從被禁治產產的結拘熟女處騙財,實難中之難,我懶人不為也.
如果我聽到說,
許純美哭訴金城武騙她色.
如果我聽到說,
臧家宜指控郭台銘騙她財.
我會思索世事之奇,之妙.
素不相識,毫不知情即喊打喊殺,亂棍加刑.
恐有傷平日論情說道之智慧形象,未洩內心深處的仇恨,卻已先傷己.
女人的一切恐怖犯罪,最後只要冠上「因為愛」的帽子,總能贏得同情.
但法律不分性別貧富貴賤,
「淫蟲」一詞不雅.法院傳票應能讓人冷靜一二.
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:
刑法第三一○條的構成要件註1:
刑法第三一○條規定: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(第一項)。█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(第二項)。
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 “匿名”就享有言論免責權。
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,均在法律限制之下。
而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為告訴乃論,至於追不追究,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,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。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(名譽),因此被害人(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)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 請求損害賠償。
圖三不是我兒子.
就是我.......20多年前(男人的舊照至少沒化妝).
女人責怪男人見面前熱切邀約,之後不肯白頭偕老,簡直是「網路淫蟲,騙財騙色.」
卻忘了自己當時在交友網上,
★用的是20多年前的紗龍照.
「騙很大!」----哭喊一千次,眾人都信了.
★究竟誰傻誰騙?
網路交友,大家只是追尋那「百分之一」的可能希望.
十年失敗3次,還算是小心謹慎男吧.
所有的失敗者,都是百中之選.
足堪告慰了,何必把結尾弄得猥瑣不堪?
獨居男人出國搭機前,想到為防萬一,寫個字條放案頭(交待法定繼承人---兒子),給親近的女性友人一點保障.(不是每個男人都會這樣做的)
字條姑且算是「意願書」,或「遺囑」罷.
出國回來就扔了.
就算是法院公証過的遺囑,
█任何遺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,均不得撤銷,除非:
█立遺囑人撤銷或改變.
立意願人當然可隨時,因為發現女人心術不正,貪婪,或不須任何理由,撤銷或改變.
這是最粗淺的法律常識.
就像:
男人對女人說:我喜歡妳的善良.
可是後來(有理由或沒理由)不喜歡了.
女人能強索,要求男人履行「喜歡」的「義務」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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